(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1.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有关术语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346号【裁判要旨】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有关术语用于说明产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并未对其中所包含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突出使用,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和认知,不会将该标识识别为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对该术语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12.双方当事人均合法持有注册商标时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345号【裁判要旨】在双方当事人均合法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综合考量双方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市场实际情况,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核心判断标准,依法作出认定。相关公众能够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应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13.二手商品改造翻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案号】一审:(2023)浙01民初1248号二审:(2024)浙民终1159号【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虽对二手商品的形状、配色和整体外观进行了实质性改变,但未经许可仍保留使用原商品上的商标标志,破坏了权利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使相关公众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被诉侵权人的权利用尽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14.对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案号】一审:(2024)内0205民初484号二审:(2024)内02民终3851号【裁判要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地名的使用是否正当,应结合被诉侵权标识使用情况,相关主体使用方式是否善意、合理,是否存在攀附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以及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15.图形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318号【裁判要旨】1.判断图形商标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应以商标申请注册时该图形是否能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标准。图形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及具体使用方式,与商标固有显著性的认定无必然关联。2.图形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应以该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一般不考虑申请日之后的事实变化,除非该图形商标在核准注册时已成为通用图形。
16.产区范围存在重合的在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性的判断【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4791号【裁判要旨】在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在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标识产品的产区范围上存在包含关系的,不当然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后申请人提交的产区划定、质量管理等申请材料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关要求,标识的产品具有明确的使用管理规则,能够达到相关质量要求,并且可以与在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产品形成区分的,应认定在后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7.“一人多标”情况下商标实际使用行为的认定【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63号【裁判要旨】商标权人持有多枚包含诉争商标在内、构成要素相似的注册商标,只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未改变诉争商标显著特征的,即可视为对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
18.撤销复审案件中对商标标志规范使用的认定【案号】(2024)最高法行申9043号【裁判要旨】商标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攀附性使用行为,使得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样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差异,而与他人的商标标志更为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应认定商标权人改变了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并非是对诉争商标的规范性使用。
19.实际使用下位概念商品是否构成对上位概念商品使用的认定【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80号【裁判要旨】对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抽象的上位概念商品,实际使用的商品是具体的下位概念商品,在两者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功能、用途实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上位概念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核定使用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是否构成上下位概念的商品,可以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与市场实际进行审查认定。
20.对商标使用证据的整体审查判断【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507号【裁判要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应对诉争商标所涉使用证据进行整体把握。销售合同已经显示了诉争商标,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均系真实且能够形成对应关系,如果结合市场交易习惯及权利人名下商标等事实,可以认定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即可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21.认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考量因素【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369号【裁判要旨】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可以综合考虑诉争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商标转让、受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等因素,关联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及相关行为在适当情况下亦可纳入考量范围。